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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被诉搜索广泛匹配推广模式系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百度智能搜索广泛匹配推广模式的一起案件。


事件的起因是:在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上海梭伦”的关键词,第一项显示的却是B公司的网页链接。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B公司截持其公司网站流量,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帮助行为,故提起诉讼。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不同于传统竞价排名类不正当纠纷案件,而是涉及智能搜索当中广泛匹配推广模式的法律评价问题。据悉,对该类问题的诉讼尚属国内首例。


原告上海梭伦公司诉称,其系成立十余年的一家高新技术实业公司,主营界面化学分析仪器设备,拥有多项专利产品,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B系2012年8月成立的与上海梭伦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上海梭伦公司为拓展产品市场,提高竞争力与影响力,逐年不断加大广告投入。


但近期在百度搜索结果页中,上海梭伦公司发现在百度检索栏键入“上海梭伦”关键词后,所显示的第一项即进入B公司的网页,该网页链接位列第一位的关键位置,导致欲了解上海梭伦公司有关信息的客户在百度网站搜索时,进入上B公司网站。


B公司作为与上海梭伦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有着竞争关系的企业,其行为客观上截获了上海梭伦公司的网站流量,降低了客户对上海梭伦公司的访问量,提高了客户对B公司的访问率,挤占了原告在互联网领域的市场利益,大大降低了原告在市场投放的广告效益,使原告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上海梭伦公司认为B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百度公司的“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后台关键词的设置需要通过其审核后方能投入推广,其明知B公司的行为侵犯上海梭伦公司利益而通过审查并为其服务,主观过错明显。百度公司帮助B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及百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诉讼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3万元;判令B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B公司辩称:


首先,B公司是善意的,其和百度公司达成服务合同并使用产品名称进行推广,推广链接标明了“广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


其次,B公司并未将“上海梭伦”作为关键词推广,上海梭伦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


再次,上海梭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造成的损失,也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


首先,上海梭伦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上海梭伦”享有法律上的专有权;


其次,B公司没有使用“上海梭伦”作为关键词推广,涉案事实是技术展现的结果,具有中立性;


第三,该案不会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后果。虽然搜索结果有B公司,但明显标注了“广告”二字,告知了网民是广告,且搜索结果链接文字中不含有“梭伦”字眼,不会致使网民发生误认,错误访问网站;


第四,百度公司对推广关键词和链接文字不具有事先的普遍审查义务;


第五,收到上海梭伦公司的起诉状后,百度公司进行了核查,B公司作为百度的推广客户,没有在后台提交上海梭伦公司的企业名称作为竞价排名的“关键词”,未使用“上海梭伦”,而是使用关键词“接触角”的广泛推广,进而导致相关词汇展现。


百度公司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无法律责任。故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请求驳回上海梭伦公司对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及时归纳四方面的争议焦点:


1、“上海梭伦”是否能够唯一指向上海梭伦公司;


2、B公司购买并使用的关键词竞价排名推广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百度公司向B公司提供降价排名服务中的“广泛匹配”功能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4、如B公司及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合议庭指导各方围绕着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文章地址:https://www.ruzw.com/html/201805/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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